湖北某涉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到审核职责,致使医疗科技公司的合同诈骗行为得以实施,主观上存在过失
湖北一名医用耗材经销商利欲熏心,指使下属通过张贴优质耗材合格证的方式以次充好,并与他人联手对医院手术医生进行“公关”,通过承诺给予40%回扣的办法收买多名医生为其效劳,从而在与医院结算时疯狂赚取差价套利,最终东窗事发。
医疗科技公司的调包计 湖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科技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注册成立,住所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司业务范围包括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
2016年3月至2019年12月,张某光先后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袁某担任该公司的销售主管,负责对接医疗科技公司与武汉某医院的销售业务。
张某光负责医疗科技公司的日常运营和销售工作;袁某作为销售主管,主要负责管理销售人员和跟台人员,并向医院送货、送发票,以及对渠道进行维护和售后服务等事宜。
医疗科技公司采取工资加绩效的工资发放模式,以激励员工拓展业务。按照该公司规定,袁某年薪18万元左右,但前提是销售额度必须达标;销售人员及跟台人员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同时根据手术耗材的销售金额收取提成,其中销售人员可提1%,跟台提1%。
医疗科技公司成立之后至2019年6月间,一直与武汉某医院合作,由医疗科技公司向武汉某医院供应医用耗材。医疗科技公司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购买医用耗材,再转手向医院销售的经营模式盈利,山东某公司是该公司的主要供货商,其向医疗科技公司供应“某-Ⅱ万向复位螺钉”等医用耗材。
2016年10月12日,原武汉市卫计委开展武汉市医用耗材(第三批)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产品及价格后,要求参与此次采购的医疗机构于2017年6月1日执行中标结果。
“某-Ⅱ万向复位螺钉”系此次招标采购中的中标产品,该产品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相比价格更高,此次中标价是单价5000元。2019年5月,武汉某医院与医疗科技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商定将该产品的单价以原价格的8.5折,即按4250元结算。
后张某光代表医疗科技公司与武汉某医院签订《供应商供货承诺协议书》,陆续向武汉某医院本院、光谷院区、中法新城院区供应由山东某某公司生产的骨科手术耗材。
案涉《供应商供货承诺协议书》载明:“严格器材、耗材购销管理,未经招标的产品不得用已通过招标的产品冒名顶替,如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涉嫌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供货关系自动终止,并由供货单位承担一切后果。”
然而,在实际销售医用耗材的过程中,张某光却指使袁某弄虚作假,使用调包计,向武汉某医院销售劣质且未中标的医用耗材,并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法按高价产品结算费用。
张贴合格证以次充好 2018年,湖北通过省市联动平台公示了相关医用耗材产品的价格。张某光遂当即组织销售人员和跟台人员一起开会。张某光在会上称如果按照联动平台上的价格,公司就会亏本,并在会上提出套价方法,明确提出在手术中使用普通的螺钉,但在登记表上贴“某-Ⅱ万向复位螺钉”的合格证,确保医院最终按后者价格进行结账。
袁某证实称,张某光授意其指使跟台人员将高价的产品合格证贴到作为结算依据的《产品登记表》上,其遂向在武汉某医院的跟台人员转达张某光的指示要求。“有的销售人员不是很清楚,问其具体怎么操作,其向销售人员解释过。”袁某表示。
医疗科技公司手术跟台人员吴某证实,其于2017年开始被公司安排到武汉某医院从事手术跟台工作,其总共跟台了300多台骨科手术,其中大部分使用的是实心钉,使用空心钉手术不到5%,主要使用在脊柱微创融合术、腰椎骨折、腰椎侧入融合术等手术中。吴某表示,微创复位螺钉(空心钉)的价格是5000元左右,普通万向复位螺钉(实心钉)的价格只有3000元左右。
袁某的证言证实了张某光如此操作的套利空间,其证实称,“某-Ⅱ万向复位螺钉”是空心螺钉,普通的万向复位螺钉是实心螺钉,前者的品质和价格远远高于后者。“销售人员和跟台人员都经过培训,对产品价格和型号区别都十分清楚。贴上去的合格证是把原来公司进货的合格证拿出来复印制作的,一般在术前由跟台人员制作好,在手术完成后将假合格证贴到《产品登记表》上,但医院并不知道公司的这种套价行为。”袁某事后证实。
吴某证实称,主刀医生按使用数量签字,医生不知道贴的是空心钉的标签,从表上写的产品名称是看不出来的,只有从医院采购编码上能看出来。张某光案发后承认,由于进货价格高,医疗科技公司的实际毛利只有销售金额的10%左右,按正常产品及价格销售的话其公司就会亏本,所以当时实际销售给武汉某医院的都是公司仓库积存的产品,这些产品并非《产品登记表》上标注的高价格中标品类。
除此之外,相关证据还显示,医疗科技公司跟台人员还在手术中采用将一台手术中未使用完的连接杆私自带回公司,在其他手术中予以使用的方式,对一根连接杆多次计数结算。经审计,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医疗科技公司采取上述方式,共计骗取武汉某医院支付的耗材采购款1762.88万余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袁某退出违法所得20.39万余元。
花重金收买手术医生
张某光策划的上述诈骗模式,说到底就是通过指使下属张贴优质耗材合格证,进而借机以次充好并指鹿为马,通过用实心螺钉冒充品质高的空心螺钉,进而加价敛财套利,以骗取医院多支付的耗材采购款。
张某光明白,指使下属按其授意张冠李戴只是实施其诈骗的基础,而要通过这种途径反复套利,还需要有更多医生在临床中使用其提供的耗材,为此张某光又祭出一个“杀手锏”,就是通过不断在医院培植更多“内鬼”,让一些贪图小利的手术医生甘心为自己效劳,从而大大提高其所提供耗材的临床使用机会,进而更多地通过张贴假合格证、以假充真的方式从中套利。
相关证据显示,2013年8月至2020年5月间,医疗科技公司等多家企业向武汉某医院独家代理销售上海某球囊产品和山东某脊柱手术钉系列骨科耗材产品过程中,张某光与当地另一名耗材经销商、湖北某丙公司老总王某刚联手,为了提高相关骨科耗材产品在武汉某医院的销量,经商议后决定按照手术医生使用相关耗材销售总额的30%至40%给予相关医生回扣。其间,张某光、王某刚等人以现金方式分别送给武汉某医院骨科徐某、曾某甲等18名主刀医生共计2271.9万元。
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两人的回扣战术果然收到奇效。相关证据显示,2013年至2020年期间,徐某等18名医生共使用其与张某光代理的耗材产品约6900万元。王某刚证实称,在武汉某医院通过送医生回扣方式提升产品销量,销售总金额达8288.34万元,总共赚了663.07万元。
徐某证实称,2014年4月,其担任武汉某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副教授,在骨科手术中可以向患者推荐使用产品,王某刚向其承诺如果使用他供应的产品,则按产品售价的40%给其回扣。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其使用王某刚推荐产品的手术共计402台,按40%比例收到王某刚给予的回扣56.35万余元。
徐某还称,其在手术前通知医院器材科要准备耗材产品的类型和数量,某丙公司的业务员按医院器材科通知要求,于手术当天将相关的骨科耗材产品送到手术室,在手术台旁边协助记录产品数量信息,并将耗材产品的合格证贴到《产品登记表》上,其手术完成后在《产品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除了给医生送现金回扣,两人还以学术会议赞助和科研课题赞助的形式给医生送回扣。曾某甲的证言称,2017年至2019年间,其担任武汉某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副教授,医疗科技公司的张某光希望他使用其供应的产品,后医疗科技公司根据武汉某医院的结账金额,按比例以学术赞助的名义给他回扣。曾某甲表示,其在此期间共做手术279台,使用耗材总金额1109.63万余元,收受张某光给予的回扣332.89万元。
东窗事发,判刑并处罚金
张某光于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5日被逮捕,2022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袁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9月25日被逮捕;王某刚于2022年3月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光、王某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张某光、袁某、被告单位医疗科技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并提起公诉。
仙桃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仙桃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医疗科技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二、张某光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三、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四、王某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五、责令医疗科技公司退赔被害单位武汉某医院1762.88万余元;六、没收扣押在案的王某刚、张某光退缴的违法所得663.07万元,上缴国库;七、没收袁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03958元,上缴国库。
提出上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光不服,提出上诉。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江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张某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逐一进行了回应。
关于张某光提出其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属从犯,应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在向武汉某医院医生行贿过程中,王某刚与张某光共同商议决定给医生送回扣,并分别与不同的医生沟通送回扣的具体事宜,其中大部分医生由张某光负责沟通。张某光在行贿过程中行为积极,与王某刚所起作用相当,二人不宜区分主从犯。对张某光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张某光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其没有减轻处罚,而是与仅具有坦白情节的王某刚判处相同刑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张某光在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向武汉某医院医生行贿的行为,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刚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贿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相较王某刚的量刑情节,张某光的从宽幅度应该更大。原判对二人均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没有体现二人量刑情节上的差异,确有不当,对张某光的该项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对于张某光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光及其辩护人从两方面提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是张某光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二是武汉某医院的医生和器材科工作人员明知存在套价行为,武汉某医院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光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光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故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医生或相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不代表武汉某医院明知医疗科技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对张某光及其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
关于虚增连接杆数量的金额是否应当计入张某光、袁某的合同诈骗金额的问题,经查,王某刚、张某光、袁某等有关供述可以证明张某光、袁某均明知医疗科技公司存在将一根连接杆多次计数结算的行为,因此,虚增连接杆数量的金额应当计入张某光、袁某的合同诈骗犯罪金额。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金额是否应当扣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金额的问题,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合同诈骗罪中,医疗科技公司、王某刚、张某光、袁某分别实施了符合两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两罪在行为与构成要件上均不存在重合,应当分别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金额不应当扣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金额。
此外,在合同诈骗罪中,张某光、袁某是故意犯罪,而涉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到审核职责,致使医疗科技公司的合同诈骗行为得以实施,主观上存在过失,二者主观心态不同,处罚上会存在差别。因此,两罪均不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二审部分改判
汉江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光、原审被告人王某刚在通过医疗科技公司等公司向武汉某医院销售骨科耗材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武汉某医院医生回扣共计227.19万元,数额巨大。张某光、王某刚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光、王某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张某光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单位医疗科技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武汉某医院货款共计1762.8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光作为医疗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张某光参与的犯罪金额为1686.31万余元,袁某参与的犯罪金额为1262.57万余元。
医疗科技公司被扣押的15936800元可退赔给武汉某医院,对医疗科技公司可酌情从轻处罚。袁某作为销售主管,按照张某光安排完成销售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4年9月30日,汉江中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七项,即没收袁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03958元,上缴国库;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三、原审被告单位医疗科技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九百万元;四、上诉人张某光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五、原审被告人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六、原审被告人王某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七、责令医疗科技公司退赔被害单位武汉某医院1762.88万余元。
湖北某涉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到审核职责,致使医疗科技公司的合同诈骗行为得以实施,主观上存在过失
湖北一名医用耗材经销商利欲熏心,指使下属通过张贴优质耗材合格证的方式以次充好,并与他人联手对医院手术医生进行“公关”,通过承诺给予40%回扣的办法收买多名医生为其效劳,从而在与医院结算时疯狂赚取差价套利,最终东窗事发。
湖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科技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注册成立,住所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司业务范围包括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
2016年3月至2019年12月,张某光先后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袁某担任该公司的销售主管,负责对接医疗科技公司与武汉某医院的销售业务。
张某光负责医疗科技公司的日常运营和销售工作;袁某作为销售主管,主要负责管理销售人员和跟台人员,并向医院送货、送发票,以及对渠道进行维护和售后服务等事宜。
医疗科技公司采取工资加绩效的工资发放模式,以激励员工拓展业务。按照该公司规定,袁某年薪18万元左右,但前提是销售额度必须达标;销售人员及跟台人员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同时根据手术耗材的销售金额收取提成,其中销售人员可提1%,跟台提1%。
医疗科技公司成立之后至2019年6月间,一直与武汉某医院合作,由医疗科技公司向武汉某医院供应医用耗材。医疗科技公司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购买医用耗材,再转手向医院销售的经营模式盈利,山东某公司是该公司的主要供货商,其向医疗科技公司供应“某-Ⅱ万向复位螺钉”等医用耗材。
2016年10月12日,原武汉市卫计委开展武汉市医用耗材(第三批)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产品及价格后,要求参与此次采购的医疗机构于2017年6月1日执行中标结果。
“某-Ⅱ万向复位螺钉”系此次招标采购中的中标产品,该产品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相比价格更高,此次中标价是单价5000元。2019年5月,武汉某医院与医疗科技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商定将该产品的单价以原价格的8.5折,即按4250元结算。
后张某光代表医疗科技公司与武汉某医院签订《供应商供货承诺协议书》,陆续向武汉某医院本院、光谷院区、中法新城院区供应由山东某某公司生产的骨科手术耗材。
案涉《供应商供货承诺协议书》载明:“严格器材、耗材购销管理,未经招标的产品不得用已通过招标的产品冒名顶替,如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涉嫌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供货关系自动终止,并由供货单位承担一切后果。”
然而,在实际销售医用耗材的过程中,张某光却指使袁某弄虚作假,使用调包计,向武汉某医院销售劣质且未中标的医用耗材,并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法按高价产品结算费用。
2018年,湖北通过省市联动平台公示了相关医用耗材产品的价格。张某光遂当即组织销售人员和跟台人员一起开会。张某光在会上称如果按照联动平台上的价格,公司就会亏本,并在会上提出套价方法,明确提出在手术中使用普通的螺钉,但在登记表上贴“某-Ⅱ万向复位螺钉”的合格证,确保医院最终按后者价格进行结账。
袁某证实称,张某光授意其指使跟台人员将高价的产品合格证贴到作为结算依据的《产品登记表》上,其遂向在武汉某医院的跟台人员转达张某光的指示要求。“有的销售人员不是很清楚,问其具体怎么操作,其向销售人员解释过。”袁某表示。
医疗科技公司手术跟台人员吴某证实,其于2017年开始被公司安排到武汉某医院从事手术跟台工作,其总共跟台了300多台骨科手术,其中大部分使用的是实心钉,使用空心钉手术不到5%,主要使用在脊柱微创融合术、腰椎骨折、腰椎侧入融合术等手术中。吴某表示,微创复位螺钉(空心钉)的价格是5000元左右,普通万向复位螺钉(实心钉)的价格只有3000元左右。
袁某的证言证实了张某光如此操作的套利空间,其证实称,“某-Ⅱ万向复位螺钉”是空心螺钉,普通的万向复位螺钉是实心螺钉,前者的品质和价格远远高于后者。“销售人员和跟台人员都经过培训,对产品价格和型号区别都十分清楚。贴上去的合格证是把原来公司进货的合格证拿出来复印制作的,一般在术前由跟台人员制作好,在手术完成后将假合格证贴到《产品登记表》上,但医院并不知道公司的这种套价行为。”袁某事后证实。
吴某证实称,主刀医生按使用数量签字,医生不知道贴的是空心钉的标签,从表上写的产品名称是看不出来的,只有从医院采购编码上能看出来。张某光案发后承认,由于进货价格高,医疗科技公司的实际毛利只有销售金额的10%左右,按正常产品及价格销售的话其公司就会亏本,所以当时实际销售给武汉某医院的都是公司仓库积存的产品,这些产品并非《产品登记表》上标注的高价格中标品类。
除此之外,相关证据还显示,医疗科技公司跟台人员还在手术中采用将一台手术中未使用完的连接杆私自带回公司,在其他手术中予以使用的方式,对一根连接杆多次计数结算。经审计,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医疗科技公司采取上述方式,共计骗取武汉某医院支付的耗材采购款1762.88万余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袁某退出违法所得20.39万余元。
张某光策划的上述诈骗模式,说到底就是通过指使下属张贴优质耗材合格证,进而借机以次充好并指鹿为马,通过用实心螺钉冒充品质高的空心螺钉,进而加价敛财套利,以骗取医院多支付的耗材采购款。
张某光明白,指使下属按其授意张冠李戴只是实施其诈骗的基础,而要通过这种途径反复套利,还需要有更多医生在临床中使用其提供的耗材,为此张某光又祭出一个“杀手锏”,就是通过不断在医院培植更多“内鬼”,让一些贪图小利的手术医生甘心为自己效劳,从而大大提高其所提供耗材的临床使用机会,进而更多地通过张贴假合格证、以假充真的方式从中套利。
相关证据显示,2013年8月至2020年5月间,医疗科技公司等多家企业向武汉某医院独家代理销售上海某球囊产品和山东某脊柱手术钉系列骨科耗材产品过程中,张某光与当地另一名耗材经销商、湖北某丙公司老总王某刚联手,为了提高相关骨科耗材产品在武汉某医院的销量,经商议后决定按照手术医生使用相关耗材销售总额的30%至40%给予相关医生回扣。其间,张某光、王某刚等人以现金方式分别送给武汉某医院骨科徐某、曾某甲等18名主刀医生共计2271.9万元。
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两人的回扣战术果然收到奇效。相关证据显示,2013年至2020年期间,徐某等18名医生共使用其与张某光代理的耗材产品约6900万元。王某刚证实称,在武汉某医院通过送医生回扣方式提升产品销量,销售总金额达8288.34万元,总共赚了663.07万元。
徐某证实称,2014年4月,其担任武汉某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副教授,在骨科手术中可以向患者推荐使用产品,王某刚向其承诺如果使用他供应的产品,则按产品售价的40%给其回扣。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其使用王某刚推荐产品的手术共计402台,按40%比例收到王某刚给予的回扣56.35万余元。
徐某还称,其在手术前通知医院器材科要准备耗材产品的类型和数量,某丙公司的业务员按医院器材科通知要求,于手术当天将相关的骨科耗材产品送到手术室,在手术台旁边协助记录产品数量信息,并将耗材产品的合格证贴到《产品登记表》上,其手术完成后在《产品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除了给医生送现金回扣,两人还以学术会议赞助和科研课题赞助的形式给医生送回扣。曾某甲的证言称,2017年至2019年间,其担任武汉某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副教授,医疗科技公司的张某光希望他使用其供应的产品,后医疗科技公司根据武汉某医院的结账金额,按比例以学术赞助的名义给他回扣。曾某甲表示,其在此期间共做手术279台,使用耗材总金额1109.63万余元,收受张某光给予的回扣332.89万元。
张某光于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5日被逮捕,2022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袁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9月25日被逮捕;王某刚于2022年3月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光、王某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张某光、袁某、被告单位医疗科技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并提起公诉。
仙桃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仙桃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医疗科技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二、张某光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三、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四、王某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五、责令医疗科技公司退赔被害单位武汉某医院1762.88万余元;六、没收扣押在案的王某刚、张某光退缴的违法所得663.07万元,上缴国库;七、没收袁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03958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光不服,提出上诉。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江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张某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逐一进行了回应。
关于张某光提出其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属从犯,应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在向武汉某医院医生行贿过程中,王某刚与张某光共同商议决定给医生送回扣,并分别与不同的医生沟通送回扣的具体事宜,其中大部分医生由张某光负责沟通。张某光在行贿过程中行为积极,与王某刚所起作用相当,二人不宜区分主从犯。对张某光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张某光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其没有减轻处罚,而是与仅具有坦白情节的王某刚判处相同刑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张某光在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向武汉某医院医生行贿的行为,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刚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贿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相较王某刚的量刑情节,张某光的从宽幅度应该更大。原判对二人均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没有体现二人量刑情节上的差异,确有不当,对张某光的该项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对于张某光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光及其辩护人从两方面提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是张某光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二是武汉某医院的医生和器材科工作人员明知存在套价行为,武汉某医院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光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光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故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医生或相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不代表武汉某医院明知医疗科技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对张某光及其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
关于虚增连接杆数量的金额是否应当计入张某光、袁某的合同诈骗金额的问题,经查,王某刚、张某光、袁某等有关供述可以证明张某光、袁某均明知医疗科技公司存在将一根连接杆多次计数结算的行为,因此,虚增连接杆数量的金额应当计入张某光、袁某的合同诈骗犯罪金额。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金额是否应当扣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金额的问题,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合同诈骗罪中,医疗科技公司、王某刚、张某光、袁某分别实施了符合两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两罪在行为与构成要件上均不存在重合,应当分别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金额不应当扣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金额。
此外,在合同诈骗罪中,张某光、袁某是故意犯罪,而涉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到审核职责,致使医疗科技公司的合同诈骗行为得以实施,主观上存在过失,二者主观心态不同,处罚上会存在差别。因此,两罪均不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汉江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光、原审被告人王某刚在通过医疗科技公司等公司向武汉某医院销售骨科耗材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武汉某医院医生回扣共计227.19万元,数额巨大。张某光、王某刚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光、王某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张某光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单位医疗科技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武汉某医院货款共计1762.8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光作为医疗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张某光参与的犯罪金额为1686.31万余元,袁某参与的犯罪金额为1262.57万余元。
医疗科技公司被扣押的15936800元可退赔给武汉某医院,对医疗科技公司可酌情从轻处罚。袁某作为销售主管,按照张某光安排完成销售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4年9月30日,汉江中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七项,即没收袁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03958元,上缴国库;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三、原审被告单位医疗科技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九百万元;四、上诉人张某光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五、原审被告人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六、原审被告人王某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七、责令医疗科技公司退赔被害单位武汉某医院1762.88万余元。
